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研究生学位分硕士和博士两级。我校现有硕士、博士学科(专业)均有权授予申请人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同行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博士学位,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同行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对申请授予学位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学习、工作表现良好,身体健康。
第五条 按研究生培养计划修完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要正确,实验现象要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实验或研究数据要充分,数据处理、理论分析要正确。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新见解,反映出作者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且作者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人选从正在指导研究生或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中产生,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委员的人选既要考虑学术上的权威性,又要注意学科的覆盖面和适当增加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他们应是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办事公道的某一学科的专家。委员会产生办法:由各学院提出推荐人选,经校长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的成员从在职的教授、副教授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跨学院考虑人选。
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授、副教授和学院、研究所有关领导投票选举产生(差额),过半数者有效。选举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会议审批,报送上级备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人员名单;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条 申请者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参考本细则第三章内容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提出是否推荐论文答辩的意见。研究生要在学校基层学术组织内进行预答辩,征求意见,该学术组织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对通过者由所在学术组织确定论文评阅人,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将论文送交评阅人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2名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校内外各1名)评阅;博士论文聘请不少于6名专家评阅,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5名,校外专家至少4名。论文评阅人根据学位要求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达到了相应的学位要求及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通过评阅的学位论文可安排答辩。当评阅人中有1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时不宜答辩,要修改学位论文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安排答辩。若论文作者与评阅人出现争议时,应扩大范围进行评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一般都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指导教师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2至3位外单位的专家。一般都应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应尽量聘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基层学术组织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应预先审阅论文,做好提问准备。评议时,应实事求是,态度公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的方式举行。欢迎有关同行参加。答辩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决议书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硕士学位申请者可以在半年后至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经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如学位申请人提出要求,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布
1. 开会;
2. 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名单(姓名、单位、技术职称);
3. 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4. 答辩委员会秘书(记录人);
5.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答辩人做学位论文报告(一般不超过40分钟)。
三、请与会者对论文发表意见和提出问题,答辩人可准备五分钟后进行答辩。
四、休会
主席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
1. 指导教师介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
2. 宣读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单位推荐意见;
3. 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以及本细则第二章内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五、复会
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六、学位申请人讲话。
七、闭会。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后,经答辩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负责对答辩委员会报请的硕士、博士学位决议分别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分别于一年内和两年内在提高学术水平后重新提出申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的博士学位决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分别于一年内和两年内在提高学术水平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为做好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工作,由专门的办公室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第十五条 本细则授予学位的对象为具有学籍的正式研究生,原则上授予学位的专业为本人取得学籍后的专业,中途不得更换学科(专业);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和不断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采用评分和评优制度。
第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相关的学位材料分别归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永久留存,学位获得者应分别向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原稿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