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历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凭东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部是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如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年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持医院诊断书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外审查批准。入学前是应届高校毕业的,回家庭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享受国家有关病假待遇。病愈后,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愿意加强与录取专业联系密切的实践环节,并确已具备条件,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处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入学前系在职人员或为原单位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因病外,一律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定向研究生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准予报到。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统一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违纪给予必要的处分。无故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学院学生办公室把本院研究生的注册情况登记表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应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交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内者经导师和辅导员同意,主管副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导师、班主任、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批准。假满应及时向导师、辅导员销假。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电话向导师或辅导员请假。凡超假不归者,一周之内按违纪处理;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东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纲要》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按照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东北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校无法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未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而被录取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教育部门批准),并由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必须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批准。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凡病假四周以上或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和医院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东北大学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学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和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进行正常学习的证明。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
(二)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已休学满一学年不能复学者;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五)公派留学、联合培养、短期开会出国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三个月不归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或书面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政治表现、思想问题等不宜继续培养,应予退学时,由所在学院上报材料,研究生院讨论,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来源省。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般从研究生院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必须在二周之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与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指导和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励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研究生的处理按照《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