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加强学风、校风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善于科研、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励是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肯定、激励和表彰。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研究生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其中,荣誉称号有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为各种命名奖学金。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为先进研究生班级。
第五条 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名额
第六条 获得各种奖励的研究生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勇于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有良好的文明习惯,爱护公物,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在寝室文明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七条 凡在评选规定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奖励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二)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三)无特殊原因延期毕业的;
(四)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
在学期间,有以上情况发生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第八条 三好研究生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典型。评选比例为在籍研究生人数的5%左右。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担任本职工作一学期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评选比例为在籍研究生干部人数的30%左右。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应按期完成学位论文,成绩优良,且在学习期间曾连续两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评选比例为毕业研究生人数的3%左右。
第十一条 先进研究生班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干部配合密切,形成坚强、团结的班集体核心。班级干部团结、关心同学,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高;
(二)同学间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谅互让,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班集体形成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团结向上的风气;
(三)结合班集体特点制定班集体发展计划,班集体建设有明确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有提高。坚持开展政治学习和主题生活会,党、团组织生活正常,班会制度健全;
(四)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学院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地组织各项有益的班级活动;
(五)学习、学术气氛浓厚,学风端正;
(六)坚持体育锻炼,寝室内务卫生秩序好;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学习、生活秩序,全班在评选规定的学年内无受处分者。
评选比例为全校研究生班级总数的8%左右。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有上海宝钢教育奖学金、维用科技奖学金、东软集团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周鲸文奖学金、东北大学教育建设基金会奖学金、环境奖学金、海华奖学金、贝尔卡特奖学金、靳树梁基金奖学金、张捷迁基金奖学金、深圳华为公司奖学金、烟台冶金水冷件厂奖学金、蔡冠深奖励博士研究生基金奖学金、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奖学金、罕王特钢奖学金等命名奖学金。
命名奖学金获得者的评选需按照各类命名奖学金的评选章程进行。如果某项命名奖学金尚未确定立评选章程,则该项奖学金获得者的评选条件可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命名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人数占学校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一次性分配到各学院。
第三章 奖励建议及办法
第十三条 奖励的评定时间
(一)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先进研究生班级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与学年总结同步,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定时间在每年的5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各项奖励的组织评选工作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会同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工室具体实施评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监督、核查,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对各类命名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还须按照该项奖学金的评选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评定程序
(一)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程序为:
(1)评定与学年总结相结合进行,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本人对照奖励评选条件,进行申报;
(2)对申报的奖励,由本人在本班级、本专业或本年级进行陈述、答辩。经同学民主评议,推荐到学院;
(3)学院对评议推荐的研究生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
(4)学院在对推荐到学校的奖励名单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
(5)对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或研究生干部,学校相关部门可给予提名,经学院征求同学意见,学院审核、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定。
(二)对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参照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程序执行。
(三)先进研究生班级的评选程序为:
(1)在班级积极开展创建先进班集体活动的基础上,对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进行总结、申报;
(2)学院对申报班级进行审核,组织申报班级进行答辩、测评,确定推荐班级,经公示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3)研究生院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定。
第四章 奖励的表彰形式
第十六条 对获研究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决定通过校报、校园网向全校公布,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或制作“光荣榜”在校宣传栏展示。
第十八条 获奖研究生个人由学校发给证书,以资鼓励。获奖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可适时增加研究生个人、集体单项奖的奖励项目,如:对学业成绩、团队合作、表达能力、组织管理、文体与艺术优秀、自强自立、计算机技能、外语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其名称、评选条件等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寝室的评比、奖励,作为集体单项奖,授予东北大学“文明寝室”称号,由学生宿舍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按《东北大学学生公寓(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党员中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毕业生党员评选活动,由中国共产党东北大学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共青团员中评定年度十佳研究生、五四奖章、五四奖状、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及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个人,社团活动先进集体、个人等单项奖励,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东北大学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学院的学生奖励细则,奖励项目应与学校相对应,并可结合学院际适当增加奖励项目。所设奖励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凡已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立即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证书、奖品或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励参照本细则实施,但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