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东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关于公民出国(境)法定条件的东北大学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进行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和竞赛、进行学术、文化交流访问以及探亲访友、旅游等情况。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无论以何种方式申请出国(境),必须由委托和定向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非应届毕业生)须在离校前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办理退学审批手续,凭研究生院出具的《退学决定》办理户口、档案等相关手续,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在办理退学手续日起的下个月开始停发。
学校为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的研究生(非应届毕业生)保留学籍半年,用于适应国(境)外的学习、生活和科研环境。半年内,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批准后,学校予以恢复学籍,可办理复学手续;出国(境)超过半年以上者,学校一般不再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研究生,不需办理退学手续,可到所在学院按出国办理户口、档案等相关毕业手续。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在离校前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办理休学手续,提交《东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临时离校通知单》。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若因科研、学业等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者,由本人提前3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留学院校导师意见函等相关材料,待研究生院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审批。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学习期限,且必须在审批期限内回国返校。
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满返校后,须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办理复学手续,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和《东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返校通知单》。
第四条 短期出国(境)(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须填写《东北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境)登记表》,经审批后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办理相关手续。短期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须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需办理《东北大学学生因公出境审批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可供下载)和学校机构代码证的研究生,可持《东北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境)登记表》和《东北大学学生因公出境审批表》到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办理手续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其他手续。
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个人行为自费短期出国(境)的,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对自费短期出国(境)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办理在学证明、成绩单(英文或中英对照)以及其它旅居国(境)外的任何证明。
短期出国(境)的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和其指导教师应保证其按期返校,如逾期未归,须向研究生院书面说明详细情况。
第五条 无论何种情况出国(境)的研究生,在未办理《东北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境)登记表》的情况下,研究生院不予办理在学证明、成绩单(英文或中英对照)以及其它旅居国(境)外的任何证明。
第六条 无论何种情况出国(境)的研究生,均需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办理手续、私自出国(境)和出国(境)应返校、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的研究生,按照《东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出访国(地区)要求及时购买医疗及其他保险,因未购买相关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