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安排,现对我校在籍学历教育研究生学籍信息变更进行集中统一受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受理对象
所有在籍学历教育研究生(包括2014、2015级硕士研究生,2013、2014、2015级博士研究生,以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二、受理时间
2016年3月28日至4月22日
三、具体内容
1.学籍信息内容
学籍信息是指我校在籍学历教育研究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学籍信息变更条件
学籍信息变更包括更正和更改两种情况,其中更正是指因研究生报名及录取时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生僻字显示为“?”而导致信息不符。更改是指研究生录取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依法变更身份信息而导致信息不符。
3.所需提交基本材料
(1)研究生个人申请书(研究生本人手写,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申请变更事项、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等,申请书上要有研究生本人签字)
(2)《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批表》(A4纸,详见附件)
(3)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背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与变更人所在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现役军人应出具所在部队政治部、处证明)
4.所需提交附加材料
(1)申请修改姓名信息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市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学生本人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市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中应载明如下内容:
声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居住地址;
声明内容:“我,***(现用名)的曾用名为***,现我本人声明***(现用名)与***(曾用名)是同一个人,我保证上述声明内容完全真实,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声明人:***,**年**月**日”。
(2)申请修改身份证号信息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码更正(变更)证明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涉及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中第7至14位)和出生地代码(身份证号中第1至6位)修改的,由出生时所在医院出具出生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3)申请修改民族信息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市级民委出具的民族信息更正(修改)证明材料并加盖民委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批表》(简称《审批表》,//www.480584.com/dongda/xjxlxz/11418.jhtml);
2.持个人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核对信息、签字确认,并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签字盖章;
3.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字盖章,并根据个人情况到相关部门开具所需的附加材料;
4.在受理期限内,将所需申请与证明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超过受理期限不予受理。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学籍信息变更申请:
1.同时申请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
2.出生日期更改前后超过1年的;
3.身份证件更改为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居民身份证明凭证的;
4.不能提供所规定申请与证明材料的。
六、在受理期限内未提交所规定申请与证明材料的,一律按招生信息进行学籍注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符合学籍信息变更条件的,提交所需申请与证明材料后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核汇总统一报送辽宁省教育厅进行审批。通过辽宁省教育厅审批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进行学籍信息变更处理,未通过辽宁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籍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请相关研究生于2016年4月22日前将所需申请与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科,联系电话:83681586。学籍信息管理关系到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制作与发放,请各有关部门、学院与研究生本人认真做好研究生学籍信息变更工作。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批表》
2016年3月28日